11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15號公告:《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54條,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內容。作為全省首個地級市在生態環境領域制定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為唐山市“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再添利器。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指引下,唐山市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先后出臺了《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兩部專項地方性法規,對保護和改善全市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和省系列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重大舉措密集實施,建設生態唐山、推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措施與部署漸次出臺,唐山市確立了要制定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推動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體系,來破解唐山這座被譽為“近代工業搖籃”的城市當前在生態環境質量改善中所面臨的結構性、根源性問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論述。
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條例對碳達峰與碳中和、碳配額與碳減排也提出了要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此外,規定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立低碳行為引導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堅持“細化補充、做好銜接”的原則,條例在具體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按照不抵觸、不重復、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認真梳理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重點解決上位法不宜規范或規范不細的問題,對綠色發展、綠色生產、綠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對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物多樣性保護、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和農業污染防治、鄉村環境整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對礦山企業未履行礦山治理修復責任、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落實環保規定、未經信息編碼登記或者未如實登記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等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增強了法規的規范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結合實際、固化成果”的原則,條例聚焦我市大氣、水、土壤、海洋等防治實踐中突出問題,進一步創新治理措施,將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形成的成功經驗、有效舉措,上升為制度成果、固化為法定措施。其中,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與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明確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推動港口經營者采用清潔化、低碳化作業方式,持續推進集疏港運輸清潔化,加快岸電設施建設等內容,充分體現了這部地方性法規鮮明的唐山特色。
堅持“明析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條例厘清了政府與部門的職責分工,著力解決因部門職責界定不清而推諉避責的問題。同時,根據今年8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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